最近在英格蘭發生的大量案件中,警方和警察局未能在社交媒體信函中提交同意證據,這使得警察和警察在強奸案件中的做法備受矚目。 在查看最新信息之前,以下是一些背景說明,以便將其放入上下文中。

為了公共利益,皇家檢察署(CPS)必須公平對待雙方:對申訴人,據稱被強奸的人和被告/被告人。 必須有證據證明i)犯罪已經發生,並且ii)被指控的人犯了罪。 為了決定投訴是否應該進行審判,CPS首先會詢問這樣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然後決定是否有充足的證據(數量)和證據的可靠性(質量) )和ii)。 那麼在強姦審判中,陪審團可以在法官的指導下決定雙方聽取的事實/證據,如果被告人有罪或無合理懷疑的話。

CPS已經出台 關於強姦和性犯罪的準則。 它包括構成“合理同意的信念”的內容。

“要確定一種信念是否合理,要考慮所有情況,包括已採取任何步驟來確定(B)是否同意(第2-1條第(4)款)。 這可能包括被告的屬性,例如殘疾或極端年輕,但如果他有任何特定的癖好則不包括在內。

......被告(A)有責任確保(B)同意當時的性活動。 警方在面談中向罪犯詢問採取了哪些步驟以滿足他或她自己的要求,即投訴人同意為了顯示其當時的思想狀態,這一點很重要。

合理信念的檢驗是具有客觀要素的主觀檢驗。 處理這個問題的最好方法是提出兩個問題:

  1. 被告是否認為投訴人同意? 這與他或她評估同意的個人能力(測試的主觀因素)有關。
  2. 如果是這樣,被告是否合理地相信呢? 陪審團將決定其信仰是否合理(客觀因素)。”

這是一份報告(改編自 蘇格蘭法律新聞),這揭示了英格蘭和威爾士強奸案中對同意的理解的最新發展。

 刑事檢控專員(DPP)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艾莉森桑德斯 (如圖)說,在強姦期間保持沉默可能是同意的證據。 她說,犯罪嫌疑人可能“有合理的信念”認為,如果他們保持沉默,投訴人會同意。

她還說,CPS應該是雙方的“保護”,通常被理解為檢察官的職能之一,因為四起高調倒閉的起訴,這些都引起了律師和律師的行為的質疑。警察。

桑德斯女士說,處理強姦指控有兩個階段的考驗。 首先,他們看看申訴人的同意能力,其次,嫌疑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有同意。

她告訴了 “標準晚報”:“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你可以看到為什麼,即使申訴人認為他們被強姦,也有理由相信他們已經同意,無論是通過沉默還是通過其他行動或其他任何行為。

“我們不僅可以起訴有犯罪的案件,而且還可以起訴沒有足夠證據的案件。”

民進黨補充說:“如果有人說他們遭到強姦或者只是想強姦那麼這就足夠了,我們從來沒有做過極端的事情。”

CPS' 皇家檢察官守則4.2規則規定:“在大多數情況下,檢察官只應在調查完成後以及所有可用證據經過審查後決定是否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