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童癖獵人那裡獲得的證據不可接受,因為這種行為屬於“欺詐”。

這個故事來自於 蘇格蘭法律新聞 並顯示法律制度為保護正當程序而設定的限制。

一名男子被指控“發送短信”他認為是兒童的人,他們成功地挑戰了皇冠申請領導一對所謂的“戀童癖者”收集的證據。

治安官裁定證據“不可受理”,因為用於誘使被告進行信息交換的手段相當於“欺詐”。

捕捉掠食者

鄧迪警長法院 聽說被告“PHP”被指控企圖違反《公約》第34(1)和24(1)條 性犯罪(蘇格蘭)法案2009 通過社交媒體向他認為分別是14和12的孩子發送性信息,但沒有這樣的孩子存在。 

對他來說,被告人不知道,據稱他與“JRU“和”CW“這兩個成年人都居住在英格蘭,他們參與了一個假裝成兒童的計劃,以他們的話說,就是希望通過誘使他們參與性信息來“捉住捕食者”。 

法庭被告知,然後他們前往鄧迪面對被告,他們必須被拘留以獲得自己的保護。

代表PHP提出三分鐘,質疑檢方的能力和獲得的證據的可接受性。

兼容性問題分鐘指出,U先生和W女士的活動干擾了被告在第8條下的隱私權。 歐洲人權公約並且在審判時承認他們的證據將涉及法院與他的人權“不相容”。

可接納的“戀童癖獵人”證據

分鐘根據規定 調查權力(蘇格蘭)法案2000 (RIPSA)反對在“RIPSA”授權使用U先生和W女士為“隱蔽的人類情報來源”的基礎上,旨在對被告提起“所有官方證據”的可接受性。 “,他們的證據”被非法獲取“,應被視為”不可受理“。

審判的禁令認為,通過隱蔽手段收集這些證據是因為如果不是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事實,那麼警察和官方對證據的依賴就會被認為是壓迫性的。自己收集證據,是“壓迫”,會冒犯公眾良心,成為“對司法系統的侮辱”。

證據不可接受

警長阿拉斯泰爾布朗 根據第8條ECHR和RIPSA駁回了這些論點,但裁定U先生和W女士收集的證據“不予受理”。

布朗警長在一份書面說明中說:“我得出的結論是,U 先生和 W 女士實施的計劃在所有階段都是非法的,因此,除非所涉及的違規行為得到原諒,否則其結果不可作為證據。 我沒有被說服應該原諒它。

“不久,U先生和W女士所做的就是詐騙。 他們故意(並且相應地,不誠實地)虛假偽裝(關於經營賬戶的人的身份和特徵),以便產生實際結果(即,誘使人們接受誘惑從事消息傳遞)。 因此,他們的行為包含了欺詐罪的所有要素。 

他們誘使被指控為Minuter的人交換電子訊息,然後他們開始誘使他繼續交換信息,直到他們認為他們以一種可能導致大量信息的方式進行自我指導。監獄服刑。 他們通過保持假裝並鼓勵他繼續這樣做而做到了。“

戀童癖獵人的行為不可接受

治安官將他們的行為描述為“計算和操縱”。 

他接著說:“然後,U先生和另外兩名男子一起前往鄧迪,與Minuter對峙,這使得警方有必要將他帶到警察局,以保護自己的安全。 這種對抗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公共秩序混亂,並在某些情況下構成破壞和平的罪行。 

“這是U先生希望得到一張照片,他將在互聯網上張貼一張照片,說明Minuter因涉嫌兒童性犯罪而被捕。 由於被捕者很可能在第二天出庭,因此公佈此類照片和標題可能會干擾司法行政,有時可能構成藐視法庭。“

法律規則

警長佈朗也駁斥了這對夫婦以“誠信”行事的建議。

“此外,”他補充說,“在我看來,有強烈的公共政策考慮因素,不利於濫用這種案件所涉及的不當行為。 可以肯定的是,互聯網犯罪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儘管它比U先生和W女士似乎認識的要復雜得多。 

“蘇格蘭警方認真對待。 但是,警務是一項熟練的,專業的活動,應由警方負責。 警務人員在嚴格的監管和檢查計劃內工作,他們是民主的責任。 在涉及隱蔽警務時,它們在一個精心構建的監管框架內運作,該框架是為了保護整個公眾。 

“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不正當行為的原因是鼓勵那些傾向於採取這種行動的人認為他們可以在任何監管結構之外運作,認為他們可以在法律之外運作,認為他們可以運作不必遵守立法機關對警方(他們聲稱正在幫助的人)所採用的經過仔細考慮的限制,並認為他們可以操縱法院強制執行判刑。 

“這將違反公眾對法治的廣泛興趣。 因此,我決定維持對證據可接納性的反對意見,以便將U先生和W女士的證據排除在不可接受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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